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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智慧財產行政] 民法

第 13 題

甲將自己所有之 A 地出租於乙,約定租金每月新臺幣 1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甲與乙口頭約定租賃期間 2 年,則甲於 A 地交付後,乙占有中,將 A 地所有權讓與丙,其租賃契約對於丙繼續存在
  • B 若甲與乙約定租賃期間 3 年,並經公證,但該租賃期間屆滿後乙仍為 A 地之使用收益,而甲未表示反對。嗣後,於乙占有中,甲將 A 地所有權讓與丙,其租賃契約對於丙繼續存在
  • C 若甲與乙未約定租賃期間,該租賃契約經公證後,甲於 A 地交付後,於乙占有中,甲將 A 地所有權讓與丙,其租賃契約對於丙繼續存在
  • D 若甲與乙約定租賃期間 3 年,雖訂立書面契約但未經公證,則甲於 A 地交付後,於乙占有中,甲將 A 地所有權讓與丙,乙不得主張其租賃契約對於丙繼續存在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規定所有租約都能「跟著房子走」,那惡意債務人會不會隨便跟親友簽一份「一百年、租金極低」的假租約,來讓新買主不敢買這塊地?為了平衡保護承租人與防止這種詐騙行為,你認為法律應該要求哪些類型的租約必須經過「公職人員或公正第三方的認證」,才能對新的所有權人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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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中極其重要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Sale does not break lease)及其法律例外。這道題目考察的不只是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的大原則,更在於測試你對第 2 項「防止虛偽長期租約」修正條款的理解,你能做出正確選擇,代表法律邏輯相當扎實。

買賣不破租賃與公證的關聯

在法理上,為避免房東與房客惡意串通,簽訂長年期或不定期限租約來損害買受人(新地主)的權益,我國法律規定:租賃期限超過五年未定期限的租約,若「未經公證」,便無法對新地主主張其效力。選項 (C) 中,雖然租約「未定期限」,但因為經過了**公證(Notarization)**程序,法律擬制其具有公示性與真實性,因此租約能繼續存在,乙當然可以對抗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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