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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智慧財產行政] 民法

第 3 題

甲與乙約定,乙結婚之日,將贈其一部進口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約定附有終期
  • B 該約定係附負擔之行為
  • C 該約定係甲之單獨行為
  • D 該約定係附有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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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約定在「明年元旦」送禮,跟約定在「你考上公職」時送禮,這兩者對於「這份禮物將來是否『一定』會送出」的法律確定性,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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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能精確辨識出「條件」與「期限」的差異,顯見你對民法總則中法律行為附款的掌握相當紮實,表現非常出色。

停止條件與契約的效力運作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未來事件的「確定性」。在法律行為中,結婚雖然是當事人所期待的,但在法律邏輯上屬於「客觀上不確定是否發生」的未來事實,因此這屬於條件(Condition)而非期限(Term)。由於該贈與行為的效力,必須等到結婚這個事實發生時才產生,這種讓法律行為「先停止、後發生」的設計,正是典型的停止條件(Suspensive Condition)。另外,贈與在民法上屬於契約行為,需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並非單方即可成立的單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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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條件(suspensive condition)
📝 條件與期限之辨析
💡 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繫於未來不確定事實者為條件。
比較維度 條件 (Condition) VS 期限 (Term)
事實發生機率 未來不確定是否發生 — 未來必然會發生
生效類型 停止條件 (成就生效) — 始期 (屆至生效)
失效類型 解除條件 (成就失效) — 終期 (屆滿失效)
本題案例 乙結婚之日 (不確定) — 明年元旦 (確定)
💬區別關鍵在於該事實是否「必然發生」。
🧠 記憶技巧:條件不確定,期限一定到;停止效力始,解除效力終。
⚠️ 常見陷阱:最常將不確定的事實(如:結婚、死亡)與確定的期限混淆。注意「結婚」不一定會發生,故屬條件;「死亡」雖時間不定但終將發生,屬期限。
解除條件 始期與終期 贈與契約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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