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智慧財產行政] 民法
第 4 題
下列何者為法律行為?
- A 出租人行使終止權
- B 租金之催告
- C 請求履行債務之表示行為
- D 表示願意返還借款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對外表達一段話時,如果這段話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例如契約消失),是因為那個人「心裡想要這個結果」而達成;還是因為「法律條文規定講了這句話後,就會自動發生某種後果」?這兩種情境中,哪一種才更符合「行為人透過意志來設定法律關係」的定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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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總則中最核心的基礎概念。在民法體系中,區分「法律行為(legal act)」與「準法律行為(quasi-legal act)」的關鍵,在於法律效果的發生究竟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還是「法律的直接規定」。
意思表示與法律效果的連結
選項 (A) 終止權的行使屬於一種「形成權(right of formation)」,當事人透過單方的「意思表示」,主動追求契約關係消滅的法律效果。這種「想要什麼效果,法律就給什麼效果」的特質,正是法律行為的精髓。相對而言,選項 (B) 與 (C) 的「催告」屬於意思通知,而 (D) 則是對於事實認知的觀念通知。這三者雖具有表示的行為,但其法律效果(如:遲延責任的發生)是法律直接規定的,並不隨當事人的主觀期待而改變,因此在學理上歸類為「準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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