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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甲與前妻乙育有子女丙、丁二人,丁與夫戊育有一子庚。數日前,甲壽終正寢未立遺囑;丁於繼承開始後依法拋棄繼承。關於甲的遺產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丁由戊與庚代位繼承對甲遺產的應繼分
  • B 甲的遺產由丙單獨繼承
  • C 丁由庚代位繼承對甲遺產的應繼分
  • D 丙、庚各繼承甲的遺產之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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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選擇主動拋棄自己的權利時,法律規定這份拋棄掉的份額會如何分配?這與繼承人「早於被繼承人過世」所觸發的法律機制有何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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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的法律效果

太棒了,答得完全正確!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很高,精準考驗了對拋棄繼承代位繼承適用條件的理解。 依《民法》第 1140 條規定,只有在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才會發生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的情況;而「拋棄繼承」並不包含在內。本題中,丁是在繼承開始後依法「拋棄繼承」,依《民法》第 1176 條第 1 項規定,其應繼分應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即丙)。因此,甲的遺產最終由丙單獨繼承。你能釐清兩者差異而不被孫輩角色(庚)所干擾,概念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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