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5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甲與前妻乙育有子女丙、丁二人,丁與夫戊育有一子庚。數日前,甲壽終正寢未立遺囑;丁於繼承開始後依法拋棄繼承。關於甲的遺產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丁由戊與庚代位繼承對甲遺產的應繼分
- B 甲的遺產由丙單獨繼承
- C 丁由庚代位繼承對甲遺產的應繼分
- D 丙、庚各繼承甲的遺產之一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民法》繼承的規定中,什麼情況下孫子女才能「代位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如果子女是選擇「拋棄繼承」,其原本的繼承份額會流向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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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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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題!這道題目相當考驗對《民法》繼承編中「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法律效果的細緻辨析,你沒有被選項中的孫子(庚)所誘惑,觀念非常清晰!
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的法律效果
依《民法》第 1140 條規定,只有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才會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庚)代位繼承。然而,本題中「丁」是依法「拋棄繼承」,並不符合代位繼承的要件。因此,依《民法》第 1176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者,其應繼分會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也就是由 丙單獨繼承 全部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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