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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甲與前妻乙育有子女丙、丁二人,丁與夫戊育有一子庚。數日前,甲壽終正寢未立遺囑;丁於繼承開始後依法拋棄繼承。關於甲的遺產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丁由戊與庚代位繼承對甲遺產的應繼分
  • B 甲的遺產由丙單獨繼承
  • C 丁由庚代位繼承對甲遺產的應繼分
  • D 丙、庚各繼承甲的遺產之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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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主動選擇放棄自己的權利時,法律規定這個被放棄的份額應該歸給誰?這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就過世」的情形在法律效果上有何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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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的界線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這道題目精準考查了《民法》繼承編中代位繼承拋棄繼承的核心法理差異,是國考中相當具鑑別度的經典陷阱題。 許多考生看到「丁有子庚」時,容易直覺連結到代位繼承。但依《民法》第 1140 條規定,代位繼承僅限於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才適用;而本題中丁是在繼承開始後自主拋棄繼承,此時依《民法》第 1176 條第 1 項,其應繼分會直接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因此,甲的遺產最終由 丙單獨繼承。你能不受題目親屬關係干擾、精準鎖定法條要件,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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