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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甲與前妻乙育有子女丙、丁二人,丁與夫戊育有一子庚。數日前,甲壽終正寢未立遺囑;丁於繼承開始後依法拋棄繼承。關於甲的遺產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丁由戊與庚代位繼承對甲遺產的應繼分
  • B 甲的遺產由丙單獨繼承
  • C 丁由庚代位繼承對甲遺產的應繼分
  • D 丙、庚各繼承甲的遺產之一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上的「代位繼承」發生的前提條件是什麼?當繼承人是在繼承開始後主動選擇「拋棄繼承」時,其法律效果是讓下一代接替繼承,還是將份額歸屬於其他同順位繼承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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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回答得完全正確!

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的界線

這道題目相當具有鑑別度,巧妙地運用親屬關係測試考生能否精準區分拋棄繼承(renunciation of inheritance)代位繼承(substituted inheritance)。你能避開常見的迷思陷阱,顯見民法繼承編的觀念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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