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5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甲與前妻乙育有子女丙、丁二人,丁與夫戊育有一子庚。數日前,甲壽終正寢未立遺囑;丁於繼承開始後依法拋棄繼承。關於甲的遺產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丁由戊與庚代位繼承對甲遺產的應繼分
- B 甲的遺產由丙單獨繼承
- C 丁由庚代位繼承對甲遺產的應繼分
- D 丙、庚各繼承甲的遺產之一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上的「代位繼承」發生的前提條件是什麼?當繼承人是在繼承開始後主動選擇「拋棄繼承」時,其法律效果是讓下一代接替繼承,還是將份額歸屬於其他同順位繼承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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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回答得完全正確!
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的界線
這道題目相當具有鑑別度,巧妙地運用親屬關係測試考生能否精準區分拋棄繼承(renunciation of inheritance)與代位繼承(substituted inheritance)。你能避開常見的迷思陷阱,顯見民法繼承編的觀念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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