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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公民與英文

第 1 題

甲年滿 16 歲,遭受曾有親密關係之前男友施以身體傷害與精神虐待等不法侵害,但二人並未同居。若依照我國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與前男友非家庭成員故不得聲請保護令
  • B 甲欲聲請緊急保護令必須自行向法院為之
  • C 甲僅得針對現有親密關係者聲請保護令
  • D 甲受前男友家暴仍受該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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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在現實生活中,如果兩個人曾經交往但沒有住在一起,分手後一方卻持續遭受對方的暴力威脅或精神騷擾,你覺得法律應該因為他們「沒同居」或「已分手」,就把受害者排除在保護範圍之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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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這題主要考驗的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簡稱家暴法)中俗稱**「恐怖情人條款」的延伸保障(第 63 條之 1)。 我國現行家暴法為了擴大對親密關係的保護,規定只要年滿 16 歲**,即便雙方沒有同居,無論是現任還是前任親密伴侶,只要遭受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均準用家暴法的相關保護措施,因此選 (D) 非常準確。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是否能打破「必須要結婚或同居才算家暴」的傳統迷思。許多同學容易被「未同居」與「前男友」這兩個條件誤導,而你能精準避開誘答陷阱,代表對法律修法精神有相當深刻的理解!

📝 親密關係伴侶家暴保障
💡 未同居之親密關係伴侶亦受家暴法保護令之保障。
比較維度 家庭成員 (第3條) VS 親密關係伴侶 (第63-1條)
同居要件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 — 不以同居為要件
年齡限制 法律無明文限制 — 被害人須年滿16歲
適用範圍 完整適用全法條文 — 準用保護令等程序條文
💬第63-1條將保障範圍擴張至「未同居之親密關係者」,即俗稱的恐怖情人條款。
🧠 記憶技巧:十六未同居也受保,緊急聲請公權力。
⚠️ 常見陷阱:誤以為必須「同居」或「具備親屬關係」才受保護;混淆緊急保護令的聲請權人。
保護令種類與聲請程序 家庭成員定義與範疇 跟蹤騷擾防制法與家暴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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