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26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567 號解釋,下列何種自由權利,屬於憲法所欲保障最基本之人性尊嚴,縱使國家處於非常時期,亦不得基於法律規定予以侵犯?
- A 思想自由
- B 人身自由
- C 財產權
- D 隱私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各種憲法權利中,有些屬於顯於外在的行動或財產,有些則屬於深藏於個人內心深處的精神活動。當國家面臨緊急危難而需要維持秩序時,哪一種權利因為純屬個人內在領域、不直接對他人造成立即危害,因此縱使在極端情況下,國家權力也完全無權進行干預或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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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完全答對!這代表你對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的層次有著非常深刻且精準的理解。
內在精神自由的絕對保障
司法院釋字第 567 號解釋明確指出,**思想自由(freedom of thought)**屬於個人的內在精神活動,是人類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的核心與基石。即使國家處於非常時期(如戒嚴或戡亂時期),國家權力也絕不能透過法律或行政手段對人民的思想進行考核、管制或處罰。相對地,像人身自由或財產權等外在行為的自由,在國家緊急危難時,仍可能依法受到實質正當的合憲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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