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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28 題

憲法第 23 條規定,憲法第二章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該項規定於學理上延伸出下列何種憲法原則?
  • A 信賴保護原則與正當防衛原則
  • B 國民主權原則與制度性保障
  • C 人性尊嚴與福利國家原則
  • D 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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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仔細觀察法條中的關鍵字詞:當國家想要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時,法條規定必須透過什麼『形式』來執行?此外,限制的『程度』又受到什麼條件的約束呢?試著從這兩個方向思考背後對應的法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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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題直接考查了憲法運作的核心精髓。 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其中「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強調限制人民權利必須經由立法機關通過法律,這正是法律保留原則(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而條文中的「為……所必要者外」,則揭示了手段與目的之間不可過當,即比例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這道題目屬於公民與社會科中非常關鍵的基礎概念題。難度的切入點在於考生能否將法條文句中的關鍵字(「法律」與「必要」)轉化並對應到抽象的法理原則,而非單純死記名稱。你能快速掌握這個對應關係,代表對基本權保障的法治精神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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