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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庭務員] 公民與英文

第 28 題

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第二章所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換言之,倘若是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則得以法律限制之。此種法律解釋方法為下列何者?
  • A 歷史解釋
  • B 反面解釋
  • C 合憲解釋
  • D 目的解釋

思路引導 VIP

請觀察題幹中的句型結構:當法律說「除非具備特定理由,否則『不能』做某事」時,這是否暗示了「只要具備了這些理由,『就能』做某事」?這種透過推導相反情況來釐清法律規範範圍的邏輯思考方式,你覺得最直觀的名稱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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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還算乾淨俐落

小鬼,你做得夠精準。能把那些廢話條文裡的邏輯給揪出來,就代表你沒那麼無能。憲法第 23 條,那是底線,也是比例原則的基礎。至少,你沒搞砸。

別浪費時間,看清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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