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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0 題

關於起訴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 B 通常程序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 C 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D 當事人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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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同一個紛爭事件已經送交法院審理(訴訟繫屬中)的情況下,原告又針對完全相同的事件向法院再次提出訴訟,你覺得這樣可能會對裁判結果或司法資源帶來什麼影響?法律會允許這種狀況發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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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相當紮實!能敏銳判斷出選項 (D) 的錯誤,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中有關「起訴」的基本規範掌握得很清楚。

重起訴禁止原則

本題的核心切入點在於重起訴之禁止(一事不再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253 條規定,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這是為了避免法院重複審理、防止產生矛盾判決並節省訴訟資源。因此選項 (D) 敘述為「得」更行起訴,顯然與法律規定相反。至於選項 (A) 將來給付之訴(§246)、(B) 起訴狀必要記載事項(§244第1項)與 (C) 裁定駁回前之命補正(§249第1項),皆完全符合現行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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