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2 題
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訴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只要有和解之望且在判決確定前,均可隨時試行和解;即便在上訴第三審之程序中,亦同
- B 訴訟上和解成立時,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雖有被詐欺之瑕疵,但鑑於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不得援引民法上相關規定否定和解之效力
- C 訴訟上和解中所載之條款,如於和解成立後有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不履行之情事者,債權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 D 訴訟上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僅能提起和解撤銷之訴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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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雙方在法院達成訴訟上和解並做成筆錄後,這份筆錄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請試著思考:如果後來其中一方單純「不履行政約」,與當初「成立和解時意思表示有瑕疵」,這兩種情境在法律救濟途徑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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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訴訟上和解的法律效力與程序規定,你能順利答對,代表對訴訟法基本觀念的掌握相當紮實。
訴訟上和解之時機與救濟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判決尚未確定,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包含上訴第三審),法院均可隨時試行和解,故 (A) 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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