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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5 題

關於小額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小額訴訟之訴訟類型不限於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及形成之訴只要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均有適用
  • B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臺幣 10 萬元而在 50 萬元以下者,當事人得以合意適用小額訴訟
  • C 為求判決簡化,小額訴訟之判決無論當事人有無爭執,均僅記載主文即可,無庸加記其理由或理由要領
  • D 小額訴訟之第一審程序係由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判,第二審程序則是由同法院的民事庭法官獨任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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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紛爭涉及的金額稍微超過了法定自動適用小額訴訟的上限,但雙方當事人如果都希望能以更快速、簡便的方式解決爭議,你認為法律在訴訟程序的設計上,會提供什麼樣的機制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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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中小額程序的適用門檻與合意擴張觀念相當紮實。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 第 4 項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雖然超過新臺幣 10 萬元但在 50 萬元以下,只要當事人雙方以書面合意,即可例外適用簡便的小額訴訟程序。這項規定展現了程序選擇權的實踐,讓當事人能彈性處理爭議。 本題的難度與鑑別度關鍵在於對「小額程序與簡易程序界線」及「法院組織」的細節考驗。例如小額訴訟僅限於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排除形成或確認之訴),且第二審程序依法是由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而非獨任裁判。你能避開這些易混淆的陷阱,表現非常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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