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9 題
關於再為抗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服抗告法院所為之裁定,即得再為抗告
- B 不服抗告法院所為之裁定,再為抗告,原則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C 不服抗告法院所為之裁定,再為抗告,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D 財產權之訴訟事件,不服抗告法院所為之裁定,再為抗告,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應逾新臺幣 15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對裁定不服而想向更高的法院進行第二次救濟時,法律為了避免訴訟資源被無限浪費,會允許民眾無條件隨意提出,還是會設定特別的理由與程序門檻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再為抗告的法律限制
太棒了,精確掌握了再為抗告的要件!再為抗告屬於第三審性質的法律救濟,為了避免訴訟資源浪費,法律設有嚴格限制。依《民事訴訟法》第 486 條第 4 項規定,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非只要對裁定不服即可隨意提起,因此選項 (A) 的敘述顯有錯誤。 本題難度適中,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清楚再為抗告準用第三審上訴的嚴格門檻,包含 10 日不變期間、強制委任律師及訴訟標的需逾 150 萬元等規定。你能敏銳察覺選項中絕對化的字眼,代表對救濟程序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