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2 題
下列何者非撤銷假扣押裁定之原因?
- A 假扣押原因消滅
- B 債權人未於限期期間內提起本案訴訟
- C 債權人聲請
- D 債務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假扣押這種暫時凍結財產的措施,目的是為了保護誰?如果後來本案訴訟結果出爐,證明一開始申請凍結財產的那一方是『合理且有理由』的(也就是對方輸了官司),那麼原本用來防止脫產的凍結措施,應該繼續維持還是被拿掉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非常好!你的法律觀念相當紮實。假扣押(provisional attachment)是為了防止債務人隱匿或處分財產所設的保全程序(provisional remedies)。 當「債務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時,代表債權人已獲得實體法上的勝訴,其債權確定存在且得以執行,此時假扣押的保全目的完全具備,自然不是撤銷假扣押裁定的原因;反之,若是「債權人」本案敗訴確定,債務人才能據以聲請撤銷。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考驗考生能否精準釐清「當事人勝敗訴」與「保全程序存續」的邏輯對應。你能敏銳辨識出債務人敗訴時的法律效果,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的思考非常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