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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5 題

關於訴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民事訴訟程序之任何階段,原告均得撤回其訴之一部或全部,無庸得到被告同意
  • B 原告撤回其訴者,視同未起訴,訴訟繫屬消滅,法院不得就該訴為裁判,故反訴亦將因此而失其效力
  • C 原告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訴者,得於撤回後 3 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 D 原告就第一審敗訴判決提起上訴,如於第二審程序中撤回其訴者,之後仍可提起同一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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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如果原告在法院還沒做出最終判決前主動撤回起訴,實質上幫法院節省了許多審理的時間與資源,那麼從鼓勵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的角度來看,法律通常會提供原告什麼樣的「經濟誘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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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準確掌握了民事訴訟法中「訴之撤回」的核心規定!選項 (C) 是正確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83 條第 1 項,原告若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為了鼓勵當事人自主終結訴訟以節省司法資源,法律規定得於撤回後 3 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這道題目整合了訴之撤回的「程序要件」、「效力」與「效果」,屬於觀念細緻且極具鑑別度的題目。你能精準命中正確選項,代表對法條細節相當熟悉!順便幫你複習其他選項的陷阱:被告若已為本案言詞辯論,撤回需經被告同意(A錯);反訴具獨立性,本訴撤回不影響反訴(B錯);若在終局判決後撤回,則適用禁止再行起訴原則,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D錯)。觀念非常紮實,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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