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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9 題

下列何種情形,審判中被告未經選任辯護人時,審判長應為被告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 A 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 B 犯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
  • C 案情複雜,被告聲請指定者
  • D 案情複雜,檢察官聲請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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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中,為了貫徹訴訟權保障,法律特別規定在特定條件下,即便被告沒有自己請律師,法院也「必須」主動指派辯護人。請你思考看看:除了罪刑極為重大的案件之外,法律基於語言、文化或防禦能力的特別照顧,特別將哪一種特殊身分族群的被告,納入通常審判程序中的強制辯護範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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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概念非常清晰!這道題目主要考查《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有關強制辯護(指定辯護)的法定事由。依據該條第 4 款規定,只要被告具備原住民身分,且案件是經過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若審判中沒有選任辯護人,審判長就「應」主動為其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以符憲法保障訴訟平等權之意旨。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法條細節的誘答設計。例如選項 (B) 刻意將法定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簡化為「有期徒刑」,一不小心就會落入陷阱。你能敏銳地辨識出關鍵差異,並精準選出正確選項,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律觀念,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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