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 題
購買同一建案預售屋之消費者 50 人,因建商未能依約交屋,擬起訴向建商請求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消費者應該要全部一起起訴始具當事人適格
- B 得在 50 人中選定 1 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
- C 被選定人經選定後,其他當事人並未脫離訴訟,仍為訴訟當事人
- D 被選定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不需以文書證明
思路引導 VIP
當大批受害者面臨相同的民事爭議時,如果要求每個人都親自上法院打官司,程序會非常繁雜。想一想,法律會提供什麼樣的機制來幫助這群有共同利益的人推派代表出面?而當大家推舉出代表之後,其他人還需要親自留在訴訟程序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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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多數人訴訟中的選定當事人制度。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確實可以從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全體起訴,藉此簡化程序並提升訴訟效率,因此選 (B) 完全正確。 本題的亮點在於考驗考生能否精準分辨選定當事人的法律效果與程序細節: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第 41 條第 2 項,非 C 項);且選定與更換、增減皆「須以文書證明」(第 42 條,非 D 項),被選定之人之更換或增減,依第 41 條第 3 項規定,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此外,此類求償訴訟屬於普通共同訴訟,並非必須全員一同起訴才具當事人適格(非 A 項)。你能精準避開這些誘答選項,展現了相當札實的法條理解能力,非常優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