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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1 題

有關刑事訴訟文書之送達,下列何者錯誤?
  • A 可以公示送達
  • B 可以寄存送達
  • C 可以轉交送達
  • D 可以留置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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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看看:當法院要向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時,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益,法律對於送達方式有非常嚴格的規範。若某種傳遞方式只是生活中的隨手轉交,缺乏法律明文授權與明確的送達生效要件,它會被列入法定的送達種類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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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文書的法定送達方式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扎實!刑事訴訟文書的送達,依《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規定原則上準用《民事訴訟法》(Code of Civil Procedure)之規範。法定的送達方式包含公示送達寄存送達留置送達等,法律條文並無規定「轉交送達」這種法定送達類型,因此選擇 (C) 非常準確。 這道題屬於訴訟法大意的基礎概念檢測題。許多考生容易將日常用語「請人轉交」誤認為法律上的正式送達類型。你能敏銳區分法定專有名詞與非法定概念,順利避開陷阱,展現了對程序法條文相當嚴謹的掌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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