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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3 題

刑事訴訟法關於審判期日、程序及筆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審判期日自調查證據開始
  • B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及錄音為證
  • C 審判筆錄由書記官製作
  • D 審判筆錄應由參與之合議庭全體法官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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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庭在進行審判程序時,法官需要專心主持調查與進行詢問,那麼你認為在法庭上專門負責記錄訴訟過程與發言內容的職務人員會是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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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條規定,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確實應由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本題旨在考驗考生對法庭審判程序與文書製作規範的熟悉度,屬於細節題型,具有相當不錯的鑑別度。其他選項常見的陷阱如下:(A) 審判期日應自朗讀案由開始;(B) 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不包含錄音);(D) 審判筆錄係由審判長與書記官簽名即可,而非全體合議庭法官。你能順利避開這些干擾項,代表觀念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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