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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4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釋憲實務所認刑事正當法律程序之範圍?
  • A 被告聲請詰問證人並對質之詰問對質權
  • B 被告選任辯護人到場之辯護依賴權
  • C 被告陳明輔佐人之輔助權
  • D 被告拒絕陳述之緘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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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刑事程序中,哪些權利是如果被剝奪就會直接違反憲法、導致審判根本不公正的核心保障?而哪些機制只是法律為了幫助特定被告陳述,所額外提供的訴訟輔助工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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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高度與訴訟法層次的權利區分

在刑事程序中,詰問對質權(釋字第 582 號)、選任辯護權(釋字第 654 號)與緘默權(不自證己罪原則),都是大法官透過釋憲確認、屬於憲法保障的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核心內涵。相對而言,陳明輔佐人主要屬於《刑事訴訟法》為了訴訟輔助所設的法定權利,尚未被釋憲實務提升至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的最低保障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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