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7 題
關於暫時安置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暫時安置僅限適用於審判程序中
- B 暫時安置以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為要件
- C 暫時安置之期間第一次不得逾 8 月
- D 暫時安置處分應經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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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刑事訴訟程序中,需要對被告採取某種嚴重限制人身自由的緊急處置時,為了保障基本人權,這項重大決定通常必須由哪一個獨立公正的機關來審查並做最後的裁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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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安置之法定要件與程序
刑事訴訟法增訂的暫時安置(interim placement)制度,屬於剝奪被告人身自由的重大強制處分。依據法官保留原則(principle of judge reservation),無論於偵查或審判程序中,均應經由法院裁定(court ruling)始得為之,因此選項 (D) 完全正確。相對地,暫時安置在偵查中亦可由檢察官聲請;其要件係以「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而非逃亡之虞;第一次處分期間則不得逾「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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