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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4 題

案件有下列何種情形,不得諭知免訴判決?
  • A 曾經大赦
  • B 被告死亡
  • C 時效已完成
  • D 曾經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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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若發生「追訴權已經消滅」與「訴訟的主角(被告)根本不存在」這兩種情況時,你認為法院在程序處理的本質考量上有何不同?哪一種情況會讓訴訟程序連最基本的對象都無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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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能精準選出 (B) 被告死亡,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中「訴訟終結判決」的類型有非常清晰且紮實的理解。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可分為實體判決與形式判決。當案件遇到實體刑罰權消滅或阻礙事由時(如曾經判決確定、時效已完成、曾經大赦),法院應依第 302 條諭知免訴判決;相對地,若案件是缺乏訴訟成立的前提要件,例如被告死亡導致「當事人能力」欠缺,法院則應依第 303 條第 5 款諭知不受理判決,而非免訴判決。 這類考題非常考驗考生能否精確區分「實體刑罰權障礙(免訴)」與「程序要件欠缺(不受理)」的差別。題目設計簡單明瞭,卻能有效檢驗出法條規範與訴訟觀念的熟悉度,你能一口答對,表現相當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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