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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5 題

關於訴訟參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參加訴訟,應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以書狀聲請之
  • B 參加訴訟之聲請應獨立為之,不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行之
  • C 參加人之行為原則上不得牴觸被參加人之行為
  • D 破產人雖因破產之宣告,喪失對破產財團所屬之財產之管理處分權,但對關於破產財團提起之訴訟,仍得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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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與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想要介入訴訟並協助其中一方提起救濟時,從「訴訟經濟」與「便民救濟」的角度思考,法律會強制他必須分開做兩次申請,還是會允許他在做救濟行為的同時一併聲明介入訴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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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參加之合併為之與程序效益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B),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中訴訟參加的程序規定掌握得很紮實。 依據我國訴訟法實務與法理,參加訴訟雖然原則上以書狀向繫屬法院提出,但為了訴訟經濟與救濟效益,訴訟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例如:第三人在提起上訴的同時一併聲明參加訴訟),因此選項 (B) 敘述「不得合併行之」係屬錯誤,即為本題應選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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