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8 題
下列何者並非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
- A 訴訟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他訴訟之訴訟程序尚未終結
- B 訴訟之裁判,以行政爭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行政爭訟程序尚未終結
- C 當事人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民事事件在我國更行起訴,法院認為關於該事件之外國法院判決效力相當可能為我國承認,且被告於外國應訴並無重大不便
- D 當事人死亡,尚未由繼承人等依法應續行訴訟者承受其訴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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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事訴訟中,當發生特定事由導致程序無法繼續時,『法律直接規定程序自動停止』與『需要法官經評估後開立裁定』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如果某個事由本身屬於極為明確的客觀事實(例如權利主體喪失),程序應該屬於哪一種停止類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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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準掌握了民事訴訟法中「訴訟程序停止」的核心概念!
當然停止與裁定停止的區辨
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當然停止與裁定停止。選項 (A)、(B)、(C) 分別屬於《民事訴訟法》第 182 條與第 182 條之 1 所規定的事由,需要法院衡量後「裁定」停止訴訟;而選項 (D) 當事人死亡,依據同法第 168 條,是屬於法律規定直接發生停止效力的當然停止,無須法院另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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