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9 題
關於判決之主文與理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出賣人甲列買受人乙為被告,起訴請求支付買賣價金,乙提出同時履行抗辯,主張甲尚未交付買賣標的物,如法院認該抗辯有理由時,應駁回原告之訴
- B 判決之主文與理由矛盾,如係因誤寫或誤算之顯然錯誤所致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 C 標的金額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程序中,法院命被告為給付時,如經原告同意,得為被告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免除部分給付之判決
- D 在簡易訴訟程序中,如果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而為裁判者,僅記載主文即可,無須為理由之記載
思路引導 VIP
當買方提出「你還沒交貨,所以我先不付錢」的抗辯且法院認為有理由時,若法院直接判原告敗訴駁回,是否能真正解決雙方的買賣紛爭?法院會採取怎樣的判決型態來同時兼顧雙方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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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相當紮實,精準抓出了選項(A)的錯誤。
同時履行抗辯與對待給付判決
當被告提出同時履行抗辯且法院認定有理由時,並非駁回原告之訴,而是應作成「原告交付標的物之同時,被告應給付價金」的對待給付判決。其餘選項如顯然錯誤之裁定更正(選項B)、小額程序經同意得為免除部分給付判決(選項C),以及簡易程序認諾判決得省略理由(選項D),均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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