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9 題

關於判決之主文與理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出賣人甲列買受人乙為被告,起訴請求支付買賣價金,乙提出同時履行抗辯,主張甲尚未交付買賣標的物,如法院認該抗辯有理由時,應駁回原告之訴
  • B 判決之主文與理由矛盾,如係因誤寫或誤算之顯然錯誤所致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 C 標的金額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程序中,法院命被告為給付時,如經原告同意,得為被告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免除部分給付之判決
  • D 在簡易訴訟程序中,如果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而為裁判者,僅記載主文即可,無須為理由之記載

思路引導 VIP

當買方提出「你還沒交貨,所以我先不付錢」的抗辯且法院認為有理由時,若法院直接判原告敗訴駁回,是否能真正解決雙方的買賣紛爭?法院會採取怎樣的判決型態來同時兼顧雙方的權益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相當紮實,精準抓出了選項(A)的錯誤。

同時履行抗辯與對待給付判決

當被告提出同時履行抗辯且法院認定有理由時,並非駁回原告之訴,而是應作成「原告交付標的物之同時,被告應給付價金」的對待給付判決。其餘選項如顯然錯誤之裁定更正(選項B)、小額程序經同意得為免除部分給付判決(選項C),以及簡易程序認諾判決得省略理由(選項D),均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法之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其他特殊程序
查看更多「[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