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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5年 [執行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甲以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之金錢債權執行名義對債務人乙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於民國(下同)115 年 4 月 18 日查封乙所有之 A 地,地政機關於查封之翌日(115 年 4 月 19 日)就 A 地為查封登記。試問 A 地何時發生查封之效力?又 A 地遭查封後,乙之父丙執 80 萬元給付扶養費之確定判決對乙之 A 地為查封,試問 A 地之查封對甲、乙、丙三人分別發生如何之效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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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關於「不動產查封效力發生時點」及「重複查封(雙重查封)」的規定。接著從幾個層次思考:第一步,查封效力何時發生?是法院貼封條當下,還是地政機關登記當下?(強執法第76條第3項與實務見解:對於債務人於實施查封行為時發生,對於第三人於辦妥查封登記時發生);第二步,丙對已經查封的A地再次聲請查封,法律允許嗎?(強執法第33條,禁止雙重查封,擬制為參與分配);第三步,查封對各方當事人(甲、乙、丙)的具體效力為何?乙喪失處分權(第51條),甲為首位執行債權人,丙成為參與分配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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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不動產查封效力發生之時點判斷,以及合併執行程序原則對各當事人產生之具體法律效果。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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