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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範圍,除原債權外,其他債權大多受限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5 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所發生。下列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中,何者不受前述期間之限制?
  • A 利息
  • B 遲延利息
  • C 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
  • D 實行抵押權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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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看看:有些項目是隨著時間流逝而按期產生的收益或違約賠償,為了避免債權人長期不主張權利而影響後順位債權人,法律會給予時間限制;但有些項目是為了進行訴訟或執行程序所「必須支付的程序成本」,你認為哪一種性質的費用,本質上就不適合套用「五年時間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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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D),代表你對物權編中抵押權擔保範圍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

抵押權擔保範圍與時間限制

依據《民法》第 861 條規定,抵押權擔保之範圍包含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其中同條特別規定,利息、遲延利息及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原則上以聲請強制執行前 5 年內發生者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目的在於避免債權人過度怠於行使權利而影響其他債權人的權益。然而,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屬於實現債權所必要的程序成本,性質上並非隨時間累加的定期給付,因此不受 5 年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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