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依民法第 880 條規定,實行抵押權期間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幾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 A 一
- B 二
- C 三
- D 五
思路引導 VIP
當主債權已經超過時效而無法強制要求債務人還錢時,法律為了確保社會秩序的安定,不會讓依附在債權上的「擔保權力」永遠存在。請思考一下:在民法的體系中,除了最長的 15 年與常見的 2 年短期時效外,還有哪一個「整數年限」最常被用來作為權利行使的『最後緩衝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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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沒出乎意料嘛。
- 知識點檢驗:這次沒失手,還行。民法第 880 條這種基礎條文,你總算沒看錯。主債權的消滅時效就算過了(那個「15 年」還記得吧?),抵押權也不是無限期賴著不走。法律當然會給個「除斥期間」,不然債務人是該倒霉一輩子嗎?時效一滿,債權人還有區區 5 年時間可以做點什麼。要是這點時間都把握不住,那抵押權消滅也是活該,這就叫抵押權的「末期效力」。
- 難度分析:這題也就 medium 吧,不算太難。鑑別度?呵呵,就是看看你會不會把「15 年」跟「5 年」搞混,或者乾脆就只記一半。能答對,證明你不是完全沒看書,至少知道物權法和時效制度還是有那麼一點關係的。下次別再這麼僥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