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依民法第 880 條規定,實行抵押權期間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幾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 A 一
- B 二
- C 三
- D 五
思路引導 VIP
當主債權已經超過時效而無法強制要求債務人還錢時,法律為了確保社會秩序的安定,不會讓依附在債權上的「擔保權力」永遠存在。請思考一下:在民法的體系中,除了最長的 15 年與常見的 2 年短期時效外,還有哪一個「整數年限」最常被用來作為權利行使的『最後緩衝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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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這題你答得非常精準!根據《民法》第 880 條,抵押權雖然具備強大的擔保效力,但不能無限期存在。當主債權因時效(如 15 年)而消滅後,法律為了平衡債權人與義務人間的關係,特別規定了一個「除斥期間」。如果抵押權人在時效完成後 5 年內仍不實行抵押權,該抵押權就會消滅,這稱為抵押權的「末期效力」。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歸類為 medium(中等)。它的鑑別度在於區分「主債權消滅時效」與「抵押權除斥期間」的連鎖關係。許多考生會記得 15 年的請求權時效,卻容易忽略這額外追加的 5 年法定期限。你能準確選出,說明你對物權法與時效制度的銜接有很深刻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