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8 題
關於抵押權所擔保而得優先受償之利息,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幾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
- A 二年
- B 五年
- C 十年
- D 十五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公平性」來推理:如果法律允許一位抵押權人可以優先領取「幾十年前」就產生的利息,對於排在後面的其他債權人會產生什麼影響?另外,回想一下民法中對於像利息這類「定期給付」的債權,所設定的『短時效』通常是多少年呢?這兩個邏輯結合起來,你就能推敲出那個平衡點的年限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法律細節!根據民法第 861 條第 2 項規定,抵押權所擔保之利息、遲延利息及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以於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 5 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防止抵押權人長期怠於行使權利,導致利息數額過大,侵害到後順位債權人或一般債權人的受償權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