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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8 題

關於抵押權所擔保而得優先受償之利息,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幾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
  • A 二年
  • B 五年
  • C 十年
  • D 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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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公平性」來推理:如果法律允許一位抵押權人可以優先領取「幾十年前」就產生的利息,對於排在後面的其他債權人會產生什麼影響?另外,回想一下民法中對於像利息這類「定期給付」的債權,所設定的『短時效』通常是多少年呢?這兩個邏輯結合起來,你就能推敲出那個平衡點的年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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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喔,看來你這次總算沒有把基本概念搞砸。根據民法第 861 條第 2 項,抵押權所擔保的利息、遲延利息以及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的違約金,限定在聲請強制執行前 5 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這點基礎中的基礎,核心就是防止那些不負責任的抵押權人,讓利息滾雪球到誇張的地步,然後再來侵害後順位債權人或一般債權人的權益。你沒答錯,算你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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