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17 甲向乙銀行貸款新臺幣 500 萬元,並以甲所有之 A 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雙方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A 地之所有權移屬於乙。就該流押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絕對無效
- B 相對無效
- C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D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想想看:當兩個人私下約定「欠錢不還就把土地給對方」時,如果這份約定沒有公開在政府的登記簿上,其他完全不知情的第三人(例如想買這塊地的人)如何得知這項風險?為了平衡「契約自由」與「交易安全」,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這種約定對『外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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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這題的核心考點!這題考查的是民法物權編中關於流押契約(即約定於債權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的效力規定。你能迅速從選項中判斷出其對抗要件,顯見對於民法第 873-1 條的修正重點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流押契約之登記與對抗效力
在現行法規範下,為了兼顧契約自由並增加融資靈活性,法律已不再禁止流押約定,但為了保護第三人交易安全,特別強調了「公示性」。根據民法第 873-1 條第 2 項之規定,此類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這意指約定在甲、乙雙方當事人之間雖然有效,但若未辦理登記,乙銀行便無法以此約定來主張其所有權優於其他第三人。你選出的選項 (D),完全符合法律對於物權變動對抗主義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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