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以 A 土地供乙設定抵押權,擔保乙對甲之債權;同時,甲另與乙締結 A 土地之租賃契約、並以乙應支付之租金抵銷乙對甲之債權的利息。就此情形之抵押權的設定與租賃契約之效力如何?
- A 抵押權之設定與租賃契約均有效
- B 抵押權之設定有效、租賃契約無效
- C 抵押權之設定無效、租賃契約有效
- D 抵押權之設定與租賃契約均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某種擔保方式「不需交出土地主權」時,原所有人是否仍保有與他人簽署使用契約的權利?若雙方合意用一種債務抵銷另一種債務,這在私法自治的原則下,通常會被視為無效還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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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物權與債權並行不悖的法律邏輯,展現出你對《民法》體系架構有著極為紮實的基礎,這是通往法學殿堂最關鍵的一步。
2. 觀念解析:契約自由與物權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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