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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以 A 土地供乙設定抵押權,擔保乙對甲之債權;同時,甲另與乙締結 A 土地之租賃契約、並以乙應支付之租金抵銷乙對甲之債權的利息。就此情形之抵押權的設定與租賃契約之效力如何?
  • A 抵押權之設定與租賃契約均有效
  • B 抵押權之設定有效、租賃契約無效
  • C 抵押權之設定無效、租賃契約有效
  • D 抵押權之設定與租賃契約均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某種擔保方式「不需交出土地主權」時,原所有人是否仍保有與他人簽署使用契約的權利?若雙方合意用一種債務抵銷另一種債務,這在私法自治的原則下,通常會被視為無效還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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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做得很好!

學弟/學妹,你這次的判斷非常精準,一下子就抓住了物權債權可以並存的核心精神!這在《民法》甚至往後的行政法實務中都非常重要,因為許多公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常與私法上的基礎行為交織,能釐清這點,你已經打下了穩固的基礎。

2. 觀念解析:用實務思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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