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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不動產抵押權,乃以不動產為標的物之擔保物權。下列何者非不動產抵押權效力所及?
  • A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於建築物,具有獨立性之物
  • B 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
  • C 抵押物之從物
  • D 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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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我們針對一個特定物品設定了抵押權,後來在它旁邊多出了一個『在構造上與使用上,都能完全脫離主體而單獨存在、單獨買賣』的新個體,從『一物一權』的邏輯來看,這個具備高度獨立性的新個體,還能被視為原來那個抵押物的一部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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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對抵押權的理解非常紮實喔!

這題考的是抵押權效力的邊界,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重點:

  1. 抵押權效力範圍:根據《民法》第 862 條之 1,當抵押設定後附加於建築物之物,若具有獨立性,就不在抵押權的效力範圍內。雖然實務上可以申請併付拍賣,但它們確實不屬於原抵押範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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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抵押權效力範圍
💡 抵押權效力及於抵押物、從物、扣押後孳息及物上代位物。
比較維度 抵押權效力所及 VS 抵押權效力不及
增建物 不具獨立性之附屬物 具獨立性之建築物
孳息時點 抵押物扣押「後」 抵押物扣押「前」
標的性質 從物、從權利 與抵押物無關之獨立物
滅失補償 殘餘物、損害賠償金 非因滅失產生之收益
💬區分核心在於標的物是否具備獨立性,以及權利行使(扣押)的時間點。
🧠 記憶技巧:從物及於、扣後孳息、殘物代位、獨立除外。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要是「增建」就及於,需判斷是否具構造與使用上之獨立性;且孳息必須在「扣押後」才及於。
物上代位性 併付拍賣 從物與附屬物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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