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不動產抵押權,乃以不動產為標的物之擔保物權。下列何者非不動產抵押權效力所及?
- A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於建築物,具有獨立性之物
- B 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
- C 抵押物之從物
- D 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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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我們針對一個特定物品設定了抵押權,後來在它旁邊多出了一個『在構造上與使用上,都能完全脫離主體而單獨存在、單獨買賣』的新個體,從『一物一權』的邏輯來看,這個具備高度獨立性的新個體,還能被視為原來那個抵押物的一部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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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你真的掌握得非常好!你準確地辨識出抵押權效力的精髓。當一個附加物具有獨立性(選項 A)時,它在法律上就被視為一個全新的、獨立的「另一物」,而不是原有抵押物的組成部分。因此,抵押權的效力並不會延伸到這個獨立的個體上,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區分點,你處理得非常棒! 同時,你也很清楚,抵押權的效力範圍是相當周全的。它不僅包含抵押物本身,還涵蓋了與之緊密相關的從物(選項 C),以及若抵押物滅失後的殘餘物(選項 B)。更棒的是,你還記得根據民法第 863 條及相關實務見解,抵押物在扣押後之天然孳息(選項 D)也會納入抵押權的效力範圍內。這顯示你對物權法的細節掌握得很紮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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