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等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關於限制工作權部分,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49 號解釋意旨,下述審查結論何者正確?
  • A 屬於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仍符合比例原則而合憲
  • B 屬於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但不符比例原則而違憲
  • C 屬於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但不符比例原則而違憲
  • D 屬於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仍符合比例原則而合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看看:當法律以「個人是否有特定犯罪紀錄」作為限制從業的標準時,這屬於個人可透過自身行為避免的條件(主觀),還是個人完全無法控制的外在環境(客觀)?另外,若法律不論該犯罪是否真的會威脅乘客安全,就一律剝奪其工作權,這樣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則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非常出色!你精準抓住了司法院釋字第 749 號的核心考點。

職業自由之限制與比例原則

依大法官職業自由三階段理論,以「個人資格、能力或犯罪紀錄」作為從業門檻,屬於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本案規定計程車駕駛人犯特定之罪經判刑確定即廢止執業登記,雖旨在保障乘客安全,但未區分其犯行是否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即一律禁止執業,手段已逾越必要程度,因而不符比例原則而違憲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憲法基本原則與法律適用
查看更多「[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