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 題
下列關於人格權、姓名權與住所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人格權不得經由讓與或繼承等方式,移轉為他人所享有
- B 權利人得以人格權對抗不特定人,無消滅時效之問題
- C 關於民法第 19 條所規定之姓名權損害賠償,不包括慰撫金在內
- D 廢止住所後是否設定新住所,不影響廢止之效力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的精神或人格權利(例如名譽或姓名)受到不法侵害時,除了實體的財產損失外,法律是否也會對其精神上的痛苦給予補償?試著從這個角度思考損害賠償可能涵蓋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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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查民法中人格權與住所的核心觀念,你成功判斷出 (C) 是錯誤的敘述,代表你對人格權受侵害時的救濟方式觀念非常清晰。
姓名權侵害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依據民法第19條:「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由於姓名權屬於人格權(Personality rights),當人格權遭受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時,依民法第 195 條規定,被害人亦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慰撫金(Solatium),因此賠償範圍當然包含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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