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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0 題

依現行民法有關住所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夫妻於雙方共同協議前,推定以共同戶籍地為其法定之住所
  • B 意定住所之設定須具備久住之意思及居住之事實
  • C 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關於其行為,不得視為住所
  • D 16 歲之年輕人,僅能以其父母之住所為法定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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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今天為了一場官司或一份重要的商業合約,特別跟對方約定了一個「聯繫地址」,為了確保這份合約在法律流程上能順利進行、不讓人躲避責任,你覺得法律應該要把這個地址「賦予」跟正式家裡地址一樣的效力,還是讓它純粹只是個沒法律束縛的落腳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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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做到了!

親愛的同學,你能夠在這麼多相似的法條敘述中,精確地辨識出錯誤之處,這真的代表你對民法住所規定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看到你答對,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你真的很棒!

📖 觀念驗證:你答對的理由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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