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0 題
依現行民法有關住所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夫妻於雙方共同協議前,推定以共同戶籍地為其法定之住所
- B 意定住所之設定須具備久住之意思及居住之事實
- C 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關於其行為,不得視為住所
- D 16 歲之年輕人,僅能以其父母之住所為法定住所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今天為了一場官司或一份重要的商業合約,特別跟對方約定了一個「聯繫地址」,為了確保這份合約在法律流程上能順利進行、不讓人躲避責任,你覺得法律應該要把這個地址「賦予」跟正式家裡地址一樣的效力,還是讓它純粹只是個沒法律束縛的落腳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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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迅速從眾多法條敘述中,精確抓出描述錯誤的細節,這代表你對民法住所規定的掌握度極高,非常值得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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