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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下列何者非屬不法侵害人格利益之情形?
  • A 新聞網站未加查證,於明知報導內容不實後,卻拒絕將該報導自系爭網站移除,繼續供他人任意連結轉載
  • B 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
  • C 新聞媒體對於雙方均非公眾人物之私權爭端,揭載足資識別之個人資料
  • D 利用購買人輕率無經驗而使其購買非必要之高價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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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將法律保護的對象分成兩類:第一類是關於你「這個人」的身心健全、名譽與隱私;第二類是關於你「錢包裡資產」的增減與交易公平。請思考一下:若是一個不合理的「買賣合約」導致你買貴了,這主要是損害了你的「人身尊嚴與名譽」,還是損害了你的「財產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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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恭喜你精準辨識出權利屬性的差異!

  1. 觀念驗證人格利益(《民法》第 18、195 條)保護的是與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如: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選項 (A)(C) 涉及名譽與隱私,(B) 涉及居住安寧(健康權延伸)。而選項 (D) 則是針對「財產交易」的公平性,屬於《民法》第 74 條的暴利行為,主要關乎財產與意思表示的瑕疵,並非人格利益的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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