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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4 題

下列事實何者屬於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之情形?
  • A 甲騎自行車撞傷路人乙而逃逸
  • B 甲逆向超速駕駛機車,撞傷路人乙而逃逸
  • C 甲駕駛汽車失控,不慎擦撞路邊汽車,僅造成車輛毀損而無人傷亡,甲隨即離開現場
  • D 甲駕駛汽車停等紅燈時,遭乙機車從後追撞,乙騎士倒地但未受傷,甲隨即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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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思考發生交通事故後離開現場是否會構成特定的刑事責任時,我們可以先想一想:法律要處罰這種逃逸行為,保護的核心究竟是『財產安全』還是『人的生命與身體救護』?此外,對於駕駛人所使用的『交通工具種類』(是否需要依賴機械動力),法律有沒有特別的限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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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的精準拆解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的成立,核心在於三個要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以及逃逸。選項 (B) 中甲駕駛的「機車」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且撞傷路人(致人傷害)後逃逸,完全符合本條第1項的犯罪構成要件。反觀其他選項:(A) 的自行車非動力交通工具;(C) 僅造成車輛毀損而無人傷亡;(D) 騎士倒地未受傷,皆因不符「致人死傷」或「動力交通工具」之要件而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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