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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4 題

依通說與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公然」侮辱之行為?
  • A 被告甲在審判期日於公開法庭大罵法官乙禽獸不如
  • B 被告甲在與書記官乙之電話通話中,大罵乙禽獸不如
  • C 甲在機場大廳報到櫃檯大罵乙禽獸不如
  • D 甲在捷運車站剪票口大罵乙禽獸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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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刑法規定「公然」侮辱罪,目的在保護個人的社會名譽。那麼,構成「公然」的核心條件是什麼?如果一個行為只發生在兩個人之間封閉且私密的溝通場合,其他人完全無法聽見或看見,這是否還具備「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共見共聞」的特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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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學概念相當扎實! 刑法上所謂的**「公然」,是指行為處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的狀態。在選項 (B) 中,甲與書記官是在一對一的電話中通話,屬於私密且封閉的對話環境,第三方並無法隨時聽聞,因此不符合「公然」的構成要件,不成立公然侮辱罪。 公開場所與私密通訊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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