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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9 題

關於易科罰金的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犯最重本刑為拘役之刑之罪,而受罰金之宣告者
  • B 犯最重本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
  • C 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之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 D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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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被告犯了較輕微的罪,且法院判處的刑期也很短時,法律為了避免「短期自由刑」帶來的入監弊端,會給予換算成罰金替代的機會。請你想想看:立法者在設計這種「以罰金替代入監」的機制時,對於「這條罪最重能判多久(法定刑)」以及「法官實際上判了多長的刑期(宣告刑)」,分別會設下怎樣的刑期上限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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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完全答對!這代表你對《刑法》中極為重要的「易科罰金」要件有著非常清晰且扎實的記憶。

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要件

依據《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得以易科罰金必須同時滿足兩個關鍵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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