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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1 題

甲酒後駕駛撞傷路人,在警察到場前,甲教唆坐於副駕駛座的妻子乙告訴警察車子是她開的,乙擔心甲酒駕被發現,遂依甲指示向警察表示她是駕駛人。乙成立何罪?
  • A 偽造證據罪
  • B 脫逃罪
  • C 湮滅證據罪
  • D 頂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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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有人為了保護真實的犯罪者,而選擇出面向警方宣稱自己才是那個做錯事的人,這種『冒名替代別人承擔罪責』的舉動,破壞了司法機關尋找真實行為人的過程。請思考一下,這種『以身代罪』的行為,在法律概念上重點是在於對『物品證據』的破壞,還是對『犯罪人身份』的替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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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準確!這道題目屬於妨害司法公正罪的經典考題,難度屬於中等。解答的關鍵切入點,在於能否精確釐清行為人究竟是針對「物證」進行遮蔽,還是針對「犯罪主體」進行身份上的替代。 根據《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規定,頂替罪係指頂替犯人使其逃避刑事追訴或處罰的行為。本案中,妻子乙明知真正駕駛者為甲,卻向警察表示自己才是駕駛人,企圖替甲承受刑事調查與追訴。這種「替代真正犯罪主體」的行為,直接干擾了國家司法機關對犯罪人的真實認定,因此確實構成頂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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