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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5 題

有關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偽造公司股票,應論偽造有價證券罪
  • B 有價證券為表彰財產權利之證書,即使喪失占有,仍得享有票面上之權利
  • C 有權製作證券之人,在把該證券轉讓他人之後,擅自更改內容,不構成犯罪
  • D 變造美鈔,應論變造貨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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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判斷某個行為是否構成特定刑法罪名時,最首要且最直接的依據是什麼?試著想想看,在罪刑法定原則下,如果條文本身已經明確列出了特定的標的物,我們應該如何進行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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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刑法》第201條第1項的條文細節與構成要件掌握得很紮實。

條文明文與核心觀念

依據《刑法》第201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法條已明確將「公司股票」例示為本罪的行為客體。因此偽造公司股票自然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選項 (A)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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