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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公證人] 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女於民國(下同)115 年 2 月 7 日代理其 2 歲未成年子丙,列乙男為被告,於起訴書中主張:「甲於 111 年 5 月 15 日某餐會中認識乙,其後乙邀約甲自 111 年 5 月 27 日起在臺北市某大廈套房中同居,雙方約定乙按月給付甲新臺幣 10 萬元,甲則提供乙任何如夫妻般的服務需求,雙方同居約 3 個月,因乙喜新厭舊,而於 111 年 8 月 30 日起終止同居關係,不再相見。其後,甲之子丙於 113 年 1 月 20 日出生,係乙之非婚生子,乙自始拒絕撫育及認領,故請求乙認領丙等語。」問:若法院審理時,要求甲說明究竟依據何等事實得認為丙係乙之非婚生子,甲仍僅執其起訴書狀之事實主張之,其並請求法院命乙配合做血緣鑑定,法院應如何處理?如甲更正事實,主張丙係 112 年 3 月 25 日出生,法院如命乙配合血緣鑑定,乙卻拒絕之,法院應如何處理?(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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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事實梳理
  • 情況一:甲代理丙訴請乙認領。甲主張111.5.27至111.8.30與乙同居,丙於113.1.20出生。甲未提其他事實,聲請血緣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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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測驗強制血緣鑑定之發動要件、民法受胎期間之計算,以及當事人拒絕配合血緣鑑定時,法院依《家事事件法》應為之處置。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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