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二、A 與 B 為同居男女朋友。2026 年 1 月某日深夜,B 因難以入眠,服用助眠藥物及抗憂鬱藥物數顆後復返回臥室,因聲響過大而吵醒 A。A 詢問B 並確認 B 有服用上揭藥物。待 B 因藥物鎮靜、安眠作用,陷於意識昏迷,A 竟萌生歹念,將 B 內褲褪下,以其生殖器插入 B 陰道,且為追求快感,同時以按摩棒插入 B 尿道,然因用力過猛,以致按摩棒斷裂,掉落在 B 膀胱內。B 因疼痛不已而驚醒,發覺自身下體不斷出血,A 旋停止侵害行為,緊急將 B 送往醫院急救,診斷出 B 陰道前壁嚴重撕裂傷併出血、血尿、膀胱感染。半年後,檢察官起訴 A 普通傷害罪。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檢察官取得醫師 C 具結之鑑定報告書,其內記載 B 受害當下因服用助眠藥物處於昏迷狀態,檢察官認 A 另犯乘機性交罪,對該犯罪部分追加起訴。法院未傳喚醫師 C 到庭,逕採納鑑定報告書作為不利A 之證據,認 A 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乘機性交罪及普通傷害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乘機性交罪論處罪刑。請分析法院裁判是否合法。(5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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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實梳理:「A一行為同時觸犯傷害罪與乘機性交罪。檢察官先起訴傷害罪,後來拿到醫師的鑑定報告,又『追加起訴』乘機性交罪。法院做出了兩個決定:一是不傳喚醫師,直接把鑑定報告當作不利A的證據;二是認定A構成想像競合犯,並依追加起訴論罪。」
- 🔍 爭點辨識:「這裡有程序和證據兩大問題。程序上,想像競合犯(單一案件)可以『追加起訴』嗎?法院對於錯誤的追加起訴該怎麼處理?證據上,醫師的鑑定報告是傳聞證據,法院不傳喚鑑定人讓被告詰問,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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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兩項重大訴訟法爭點:
- 檢察官就同一案件之他部事實為「追加起訴」,法院未為不受理判決而併予審判,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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