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法院書記官]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A 與 B 為同居男女朋友。2026 年 1 月某日深夜,B 因難以入眠,服用助眠藥物及抗憂鬱藥物數顆後復返回臥室,因聲響過大而吵醒 A。A 詢問 B 並確認 B 有服用上揭藥物。待 B 因藥物鎮靜、安眠作用,陷於意識昏迷,A 竟萌生歹念,將 B 內褲褪下,以其生殖器插入 B 陰道,且為追求快感,同時以按摩棒插入 B 尿道,然因用力過猛,以致按摩棒斷裂,掉落在 B 膀胱內。B 因疼痛不已而驚醒,發覺自身下體不斷出血,A 旋停止侵害行為,緊急將 B 送往醫院急救,診斷出 B 陰道前壁嚴重撕裂傷併出血、血尿、膀胱感染。半年後,檢察官起訴 A 普通傷害罪。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檢察官取得醫師 C 具結之鑑定報告書,其內記載 B 受害當下因服用助眠藥物處於昏迷狀態,檢察官認 A 另犯乘機性交罪,對該犯罪部分追加起訴。法院未傳喚醫師 C 到庭,逕採納鑑定報告書作為不利 A 之證據,認 A 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乘機性交罪及普通傷害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乘機性交罪論處罪刑。請分析法院裁判是否合法。(5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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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實梳理:檢察官一開始起訴傷害罪。後來發現A趁B吃藥昏迷時性侵,檢察官「追加起訴」乘機性交罪。法院發現這是同一行為(想像競合),把「追加起訴」當作擴張審理。但法院只看醫師的書面鑑定報告,沒有讓醫師出庭作證,就判了重罪。
- 🔍 爭點辨識:單一案件(想像競合)可不可以「追加起訴」?如果不行,法院該怎麼處理檢察官的追加?醫師的鑑定報告是不是傳聞證據?法院不傳喚醫師直接判決,有沒有侵犯被告的詰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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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兩個核心爭點:一是單一案件中檢察官誤為追加起訴,法院之處理程序是否適法;二是法院未傳喚鑑定人到庭,逕行採納書面鑑定報告為不利被告證據,是否違反傳聞法則及對質詰問權保障。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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