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法
第 一 題
一、甲騎乘機車逆向斜穿道路未注意左右來車,撞上騎乘自行車之乙,致使乙椎間盤破裂併脊髓損傷四肢無力而無法生活自理,住院治療二個月,並由其姊姊丙看護照顧。乙出院後,仍由丙接送往返醫療院所治療。基於親情,丙未向乙收取看護費及接送往返醫療院所治療交通費用。試問:若乙向甲請求看護費、接送往返醫療院所治療交通費及非財產之損害賠償等,是否有理由?(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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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一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經典題型。接著應該從三個請求項目(看護費、交通費、慰撫金)逐一檢驗。最大的考點在於:由親屬「免費」提供的看護與接送勞力,被害人是否可以換算成金錢向加害人請求?這裡需要聯想到實務上極為著名的見解(身分法益與財產法益交錯時的「損害補償利益之禁止」法理)。思考方向:親屬基於恩慈所付出的勞力,可否讓加害人因此免責?如果不能,應該如何評價這份「沒有實際支付現金」的損害?最後,別忘了檢驗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的請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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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被害人因侵權行為受傷,由親屬無償提供看護與交通接送,是否仍得向加害人請求相當於看護費與交通費之損害賠償?以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要件。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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