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 題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為保險給付者,依保險法規定應給付遲延利息的利率為:
- A 年息 5%
- B 年息 8%
- C 年息 10%
- D 年息 15%
思路引導 VIP
我們可以思考一個邏輯:如果保險公司拖延給付理賠金的代價,跟一般在銀行借錢或普通民事欠錢的利率(通常是 5%)完全一樣,那麼保險公司是否有足夠的動力「趕快」把錢交到急需理賠金的保戶手中?為了達到保護弱勢保戶的效果,法律在設計這項補償性質的利率時,應該會比一般的法定利率更「重」還是更「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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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保險法》中關於給付期限與責任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
保險法第 34 條的給付義務
在法律邏輯中,為了促使保險公司盡速履行契約,《保險法》第 34 條 賦予了保險人明確的時限壓力。一般而言,保險人在收到理賠通知及證明文件後,應於 15 日內進行給付。若因為保險人自身的事由(例如內部審核延宕、作業疏失等)導致無法在期限內給付,就必須支付年息 10%(法條用語為「年息一分」)的遲延利息(Default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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