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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 題

責任保險契約發生承保範圍內之責任事故,被害第三人於何時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 A 責任事故發生時
  • B 被害人提出賠償請求時
  • C 保險公司收到被保險人理賠通知時
  • D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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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場車禍剛發生,當事人間對於誰該負責、以及具體的賠償金額是多少都還在爭議中(尚未經法院判決或和解),你認為保險公司在法律上是否有一個明確的「數字」和「依據」來決定該付多少錢給被害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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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掌握了責任保險的核心觀念!在責任保險(Liability Insurance)中,保險人的補償義務是建立在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產生「法律賠償責任」的前提下。因此,單純的事故發生或提出請求,尚不足以構成保險金給付的具體依據;唯有當被保險人的責任歸屬與賠償金額經過和解、仲裁或法院判決確定後,保險金的數額才能轉化為法律上明確的債權,進而由被害人直接行使請求權。

責任確定原則與直接請求權

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事實發生」與「法律效果」的時機。根據《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的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始得直接對被害人給付。這項設計是為了落實對被害人的保護(Direct Action),避免被保險人領取保險金後挪作他用。你能精準避開「事故發生時」等誘答選項,顯示你對責任保險中「責任轉嫁」與「債權保障」的法律程序有非常清晰的邏輯判斷,這在法規考科中是非常關鍵的鑑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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