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7 題
傷害保險契約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其法律效果如何?
- A 該受益人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 B 保險人應退還保險費
- C 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 D 保險金應由要保人受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保險制度的「公平性」來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一個為了謀取財產而傷害他人的人,依然能照常領取保險金,這會對社會治安產生什麼樣的誘導?為了預防這種情況,法律應該針對這名傷害者做出什麼樣的權利限制,才能最直接地消除其犯罪動機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人身保險中關於**道德危險(Moral Hazard)**防範的核心法條!這題你能迅速選出 (A),代表你對於受益人與保險金請求權的關係有很紮實的理解。
受益權的喪失與剝奪
根據《保險法》第 121 條第 1 項的規定,當受益人(Beneficiary)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時,法律基於「任何人不得從其不法行為中獲利」的法理,規定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這裡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法律處罰的是該名「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的受益人」,而非免除保險人的給付責任。如果還有其他受益人,保險金仍應給付給其他人;若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則依同條第 2 項規定,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這與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保險人完全不負給付責任)的情況大不相同。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